傷寒及副傷寒(Typhoid Fever & Paratyphoid Fever)

傷寒及副傷寒預防、通報病例之管理流程

一、疾病概述(Disease description)
罹患傷寒或副傷寒常見
症狀有 :持續性發燒、頭痛、不適、厭食、 腹痛、便祕或腹瀉、 相對性心律減慢、 肝 脾腫大 、 身軀出現紅疹 等 。尚有輕微或非典型之感染。

傷寒之末期若不治療
會發生 迴腸之集合淋巴結 Peyer’s pa t ch )增生與 小腸出血 10 20% 或穿孔 的可能 (約占 1 %患者)。若以適當抗生素治療,致死率可由一
般的 10 %減低至 1 %。 在 地方性流行 地區的患 者,常見有輕微症狀或不明顯之症狀。副傷寒之症狀較輕,致死率也較低。發病初期可由患者血液中分離出病菌,1 週後可由尿液及糞便中分離之 。 骨髓培養之敏感 性 最高, 以抗生素治療後,仍可 能 由骨髓中分離病菌。血清 學 Widal Test(肥達試驗 之 靈敏度 及特異性 有限, 檢驗結果 僅供參考 。

二、致病原(Infectious agent)
傷寒之病原菌為:Salmonella enterica serovar T yphi 。
副傷寒之主要 病原菌為: Salmonella enterica serovar P aratyphi A 。

三、流行病學(Epidemiology)
世界各地均有發現,多數發生於開發中國家。已開發國家由於衛生環境之改善,病例數已大幅減少。 臺灣流行概況詳見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「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系統」。
四、傳染窩(Reservoir)
人類是 傷寒與副傷寒之主要宿主 。急性期 、發病 輕 微 者 、 甚至無症狀感染後,患者可能成為帶菌者對大部分地區而言, 短期的 糞便 帶菌者 較 尿帶菌者 常見 。

傷寒感染者 約 有 2 5 %成為 帶菌者 慢性帶菌者 較好發於中年婦女 及 膽道 病變 (如膽結石等)者 。 如有 腎結石或埃及 血吸蟲感染, 也 可能會 有較高的機會 變成慢性尿液帶菌者 。
五、傳染方式(Mode of transmission)
因食物、飲水被患者、帶菌者糞便及尿所污染而傳染。有些地區的 河床 遭受污染在 其中 生長 的貝類 可能 吸附病原而 成為傳染媒介。有些地區 以糞便當肥料, 使水果、蔬菜成為傳染媒介;帶菌者在處理 食物 時其手 部 也 可能 污染 食品 。蒼蠅可能散布病菌於食品中,病菌在食品中增殖而達到可致病的數量。 國外亦有 經由性行為傳染的 病例報告。
六、潛伏期(Incubation period)
潛伏期長短因感染病菌多寡而不同
傷寒 一 般為 8 14 天 可 由 3 天至 60 天不等副傷寒潛伏期為 1 至 10 天。

七、可傳染期(Period of communicability)
傷寒可傳染期 為 感染後 1 週至恢復期; 副傷寒可傳染期通常 為 1 至 2 週。傷寒患者若未治療,約 10 患者之 帶菌期 可長達 3 個月 2 5 %成為 慢性 帶菌者 副傷寒 患者 較少 變成 慢性 帶菌者。
八、感受性及抵抗力(Susceptibility and resistance)
一般人無免疫力。患胃酸缺乏症者更容易被感染。病癒後具 有相當免疫力,但如吃入大量病菌 仍 會發病。地方性流行區 域 的 學齡前 幼童 及學童 有較高的感染機會。

傷寒防治措施(Measures of control)
(一)預防方法
1、 提醒 民眾 飯前、 便後或接觸食物前 應 正確洗手。公共廁所充分供應衛生紙以免糞便污染手部,並 設置 洗手台 ,以利如廁後洗手 。廚房工作人員、 醫護人員、看護工及 托兒所員工 應 特別 加強 洗手 措施 除飯前、便後外, 接觸食物前、照顧病患、為老年人或嬰幼兒更換尿布或處理排泄物之後, 均應以肥皂或洗手乳澈底洗淨雙手 。
2、 宣導使用沖水式馬桶, 糞便應排入污水系統 。野營時,糞坑應遠離營區,且
設在 水源之下游。 廁所及垃圾儲放點應採取滅蠅措施,避免傳播病原 。
3、 飲 用 水 需 加氯消毒或煮沸處理,避免飲用生水。 自來水中保持適量之餘氯量,可使自來水在輸送過程中仍具有消毒能力,確保飲水安 全 ;依據 現行飲用水水質標準 餘氯標準訂為 0.2~1.0ppm 。
4、 注 重飲食衛生, 熟食、熱食較為安全,甲殼類海鮮建議煮沸或蒸煮 10 分鐘才食用。 食物最好冷藏 保存,尤其 沙拉及冷盤之保存應特別謹慎。
5、 廚師、 醫護人員、看護工 或 托 育人 員 如罹患傷寒或為 無症狀 帶菌者 ,應儘速就醫,在未確定無傳染之虞 前 (符合 衛生機關解除追蹤管理之要件 )),暫時不得從事餐飲工作或照顧 病患、 老人 或 小孩 等行為 。
6、 餐飲從業人員 、外國人及外籍勞工等 健 康 檢 查 相關作業 健檢醫院 應採糞便檢驗作為診斷,而非血清 學 診斷( Widal Test )。因 Widal Test 之 專一性不高,不能作為確定診斷 或通報 之依據。

7、 預防接種:
(1)前往歐美等公共衛生條件較佳之國家,因當地感染傷寒的風險較低,不需事先接種傷寒疫苗;如計畫前往疫區長期停留,於出國前可至旅遊醫
學門診向醫師諮詢,考慮接種傷寒疫苗。傷寒疫苗施打後 14 天可產生免 疫力,建議成人和 2 歲以上兒童施打。 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預防接種 資訊 。
(2)傷寒疫苗 僅可保護人體免於傷寒桿菌的侵襲,但無法阻斷其它細菌(如副傷寒桿菌)的侵襲,且接種疫苗並無法完全避免罹患傷寒,故 在 傷寒流行地區,切記不生飲不生食,維持勤洗手 之 良好個人衛生習慣 ,才 是預防感染最重要的措施。
(二)病患 、接觸者及周遭環境之 管 理 措施

1、 病例通報:
(1)通報定義: 詳見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「傳染病病例定義」。
(2)通報時限: 24 小時內通報。

2、 病患 隔離 措施
(1)病患如採住院治療,其住院期間,應採接觸隔離,並加強個人衛生,廁所應提供充足之衛生紙,如廁後一定要使用肥皂或洗手乳洗手,避免
污染環境及把手;病患如有照顧者,亦應教導 其 於 協助處理糞便(或尿液) 後 必須使用肥皂或洗手乳洗手。
(2)病患如能做好個人衛生,並避免排泄物污染環境,即無使用傳染病防治法第 44 條、第 45 條施行隔離之必要; 若 病患無法維持個人衛生,有污染環境及傳染他人之虞,必要時,地方主管機關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4 條、第 45 條及「法定傳染病病患隔離治療及重新鑑定隔離治療作業流程」,對病患施行隔離治療。所開立之「傳染病隔離治療通知書」及「傳染病隔離治療解除通知書」應上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「傳染病
個案通報系統」,俾利後續審查。

3、 消毒 措施

病患如使用沖水式馬桶,其 糞便、尿液可直接排放 下水道 ,無需加入消毒劑消毒,但如有濺出馬桶污染外圍 環境 ,應予適當消毒 ;其餘可能遭 排泄物 污染之環境或物品,亦應適當 清潔 消毒 。 污染物及環境之 消毒方法 如下

1( 室內地面及環境表面)
A、戴上口罩及手套,將室內地面上可見之垃圾清除乾淨。
B、以 0.1 0.5% 1,000ppm 5,000ppm 漂白水消毒地面及病患經常碰觸之門把、床沿、電燈開關、電梯按鈕、樓梯間把手、廚房水龍頭開關等公共區域。
(2)濺落之分泌物及排泄物
戴上口罩及手套,以0.5% 5,000ppm 漂白水,小心輕灑在嘔吐物 或排泄物上,儘速以 拋棄式紙巾、抹布 或舊報紙 覆蓋吸收主要濺落 物 後清
除 ,然後使用 0.1% 0.5 漂白水,由外往內擦拭污染區域, 30 分鐘後再使用清水擦拭 乾淨 。
(3)廁所
A、個案之排泄物可以沖水式馬桶直接排放下水道。若無沖水式馬桶,其排泄物應倒入酚類消毒劑或家用漂白水原液,靜置 10 分鐘後再沖掉。
B、以 0.1% 0.5 漂白水噴灑、擦拭廁所內外表面(尤其是廁所門把、水龍頭開關、馬桶座及沖水握把)消毒, 10 分鐘以上 再 清 理 乾淨。
(4)完成清潔、消毒工作後,應澈底以肥皂或洗手乳洗手。

(5)環境檢體如發現為陽性時,應重新消毒並採檢,直至轉陰性為止。
4、 接觸者及感染源調查
(1) 衛生局 所 接獲轄區內有通報病例發生時應即進行訪視,並至疾病管制署傳染病問卷調查管理系統登錄 填寫腸道 食媒 類疫調單。
(2)調查 病患於 發病日前 3 至 60 天 (副傷寒發病日前 1 至 10 天) 內 之 飲食暴露史 及 旅遊史 ,以追查感染來源(例如無症狀 帶菌者)或傳染媒介及 感染地 (水或食物 。
(3)針對病患於 發病日前 3 至 60 天(副傷寒發病日前 1 至 10 天) 內 之嫌疑食品 例如飲用不潔的水源或食用未經充分煮熟之蔬菜、肉品、海鮮
,如:生菜沙拉、生蛋、生雞鴨等禽肉、生豬肉及牛羊肉、生魚片、生蝦及生蠔等 、 共同暴露者或特定飲食場所(例如喜宴聚餐、冷飲冰品供應店等),應深入 調查,以 瞭解是否仍有其他疑似病 患 發生。
(4) 通報 病例 的同住者 不論有無症狀 、有症狀接觸者(暴露於共同感染源)、疫調發現其他疑似病 患 或可疑食物來源的調製者等應實施一次糞便檢查,以利進行感染源調查與傳染病控制,防止疫情擴散。
(5 )通報病例 如經檢驗為確定病 例 ,疫調發現可疑食物來源的調製者應實施兩次糞便檢驗(每次採檢間隔 24 小時以上),以追蹤感染來源。
(6 )通報病例 屬旅行團成員者,所有團員均應追蹤調查,有症狀者 必要時,得含括無症狀之同團成員 應予實施一次採檢檢驗(採檢方法,請參
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「防疫檢體採檢手冊」)。
(7) 醫療院所通報傷寒及副傷寒 病 例 時,除依據疾病管制署「防疫檢體採檢手冊」之規定送驗相關檢體或菌株外,衛生局 所 亦應追蹤 該 病患 就醫時其他腸道 食媒 類感染之病原體採檢情形,以利及時採取必要之防治措施,避免疫情擴散。

5、 限制與解除 「 從事照顧病人、老人 、 小孩 或 調理食物等 行為 」 之 規範
(1 )通報病例 、 確定病例 或其接觸者 其身分 非 屬 餐飲從業人員 時
A、 通報 病例:於一次糞便檢驗陰性後,可解除行為限制。
B、 通報 病例 確定病例之「有症狀之接觸者」 於一次糞便檢驗陰性後
,可解除行為限制。
C、 通報 病例 確定病例之「同住 者 」 於一次糞便檢驗陰性後,可解除行為限制。
D、 通報 病例確診為「確定病例」時:符合連續三次糞便檢驗呈陰性,可解除限制;若為副傷寒確定病例,符合連續 兩 次糞便檢驗呈陰性
,可解除限制 (符合衛生機關解除追蹤管理之要件 。 採檢原則請參見 確定病例之追蹤管理。
(2)通報病例 、 確定病例 或其接觸者 其身分 為餐飲從業人員 時 相關防治工作應採取嚴謹措施,避免疫情擴散
A、 通報 病例:應暫時停止從事餐飲工作,俟連續兩次糞便檢驗均呈陰性 後(每次採檢間隔 24 小時以上),可解除限制。
B、 通報 病例 如為餐飲從業人員 其 餐飲工作場所之接觸者(經由疫調研判)亦應逐案採檢。而「有症狀之接觸者」,應暫時停止從事餐飲
工作,俟連續兩次糞便檢驗均呈陰性後(每次採檢間隔 24 小時以上),可解除限制。
C、 確定 病例 如為餐飲從業人員, 經衛生單位研判疫情有擴散之虞時,則其餐飲工作場所之接觸者(經由疫調研判)不論有無症狀,均應
暫時停止從事餐飲工作,俟連續兩次糞便檢驗均呈陰性後(每次採檢間隔 24 小時以上),始可解除限制。

D、 通報 病例 確定病例之「同住 者 」: 於一次糞便檢驗陰性後,可解除行為限制。
E、 通報 病例確診為「確定病例」時: 符合連續三次糞便檢驗呈陰性,可解除限制;若為副傷寒確定病例,符合連續 兩 次糞便檢驗呈陰性,
可解除限制 (符合衛生機關解除追蹤管理之要件 。 採檢原則請參 見確定病例之追蹤管理。

6、 治療方法

治療 傷寒病患可選用之抗生素包括 Fluoroquinolones 兒童使用,需諮詢醫師 及第三代 C ephalosporins 替代性抗生素則有 Azithromycin
、 A mpi cillin 及 Co trimoxazole 等 。 但近年來由於 抗藥性問題已逐漸浮現,建議所有 分離 之菌株應做藥物敏感性測 試,並依臨床醫師判斷,調整抗生素之合宜使用。慢性帶菌者,需要較長之抗生素療程方能治癒;如合併有膽結石,單純用抗生素可能無法成功治癒,可在完成抗生素療程後考慮佐以膽囊切除手術以完全清除細菌。

7、確定病 例 之追蹤管理:
(1)傷寒確定病 例
A、 病 患 或恢復期 帶菌者 :衛生機關解除 追蹤管理 之要件為需符合至少連續三次糞便檢驗呈陰性 無法取得糞便 檢體 時,得採取灌腸檢體 確定合併感染 患埃及血吸蟲病者 三次採檢均應 加驗尿液 項目 採檢方法,請參見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「防疫檢體採檢手冊」 ,其中
(a)採檢時機為 停用抗生素後 48 小時以上 每次採檢均應間隔 24 小時以
上 採檢不得早於發病日期後 1 個月。
(b)三次的採檢,只要其中有任一次呈陽性, 應 重新 再次 採檢 三次 且每次間隔 改為 一個月, 直到連續三次檢驗均呈陰性為止,方可解除 追蹤管理 。

B、 無症狀 帶菌者 或 慢性帶菌者:

需符合連續三次糞便檢驗呈陰性,衛生機關方可解除 追蹤管理 ;如為尿液帶菌者 加驗 三次 尿液。其中:
(a )採檢時機為 停用抗生素 後 48 小時以上 每次採檢均應間隔至少 1 個月
以上。
(b)三次的採 檢,只要其中有任一次呈陽性,仍須再 請醫師診治 後, 並重新採檢,直到連續三次檢驗均呈陰性為止,方可解除 追蹤管理 。
(2)副傷寒確定病例
A、 病 患或恢復期帶菌者 :衛生機關解除 追蹤管理 之要件為 需符合至少連續
兩 次糞便檢驗呈陰性。
B、 停止服用抗生素後 48 小時以上 每次採檢均應間隔 24 小時以上。
(三 )名詞解釋
1、 接觸者: 指 與 通報病例 或 確定 病例 在 發病日前之 360 天副傷寒 110 天 曾經 共同暴露於可疑感染源(水或食物)
或 於 病患 可傳染期間 ,有被 糞口途徑 感 染 風險者 。
2、 恢復期帶菌者:傷寒 病 患 發病 12 個月內,仍有帶菌情形 之病患。
3、 慢性帶菌者:不論先前有無傷寒症狀,急性感染超過 12 個月後仍可於糞便或尿液檢出傷寒桿菌 之病患 。
4、 無症狀帶菌者:無傷寒症狀,但於糞便或尿液驗出傷寒桿菌之病患 。

傷寒及副傷寒預防、通報病例之管理流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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