食品從業人員應接受健康檢查嗎?其項目為何?
依本準則附表二第1點第1款及第3款規定
(1)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先 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,始得聘僱,且雇主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至少一次;
(2)其健康檢查項目包括A型肝炎、手部皮膚
病、 出疹、膿瘡、外傷、結核病、傷寒或其
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
(3)食品從業人員經醫師診斷其罹患或感染上述疾病,應主動告 知現場負責人,且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。
台北民生醫事檢驗所
聯絡電話 & Tel:02-2769-8340
地址: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5段218號
( 網路預約服務至 晚上7:00 )
文章標籤
全站熱搜
留言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