食品從業人員體檢-餐飲人員體檢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5條及附表八

有關食品從業人員之供膳作業健康檢查報告的留存規定,餐飲業在職勞工的定期健康檢查項目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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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查職業安全衛生法(以下簡稱職安法)第20條規定略以,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,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;有關健康檢查項目等事項,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辦理。其目的係為選工、配工、職業病預防與職場健康管理等。

二、復查職安法第1條規定略以,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有關食品從業人員供膳作業之體格檢查,係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授權訂定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辦理,是以,有關其檢查結果保存事宜,請逕洽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,或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。

三、至於餐飲業在職勞工的定期健康檢查項目,除應依食品衛生管理相關法規辦理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(請逕洽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)外,尚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及附表八,定期實施勞工一般健康檢查。

第 15 條
雇主對在職勞工,應依下列規定,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:
一、年滿六十五歲者,每年檢查一次。
二、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,每三年檢查一次。
三、未滿四十歲者,每五年檢查一次。
前項所定一般健康檢查之項目與檢查紀錄,應依附表八及附表十規定辦理,但經檢查為先天性辨色力異常者,得免再實施辨色力檢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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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生檢驗所-餐飲相關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方案

一般餐飲人員檢測 A方案: 我想預約檢查

檢測項目:胸腔X光肺結核 + A型肝炎 + 傷寒檢測,費用:800 

一般餐飲人員檢測 B方案: 我想預約檢查

檢測項目:胸腔X光肺結核 + A型肝炎 + 傷寒檢測 + 皮膚檢測,費用:1,000 元

進階餐飲人員檢測 C方案: 我想預約檢查

檢測項目:一般檢查(身高、體重、視力、聽力、辨色力、血壓、脈搏、腰圍)
醫師各系統理學檢查(頭頸、呼吸、心臟血管、消化、神經、肌肉骨骼)
胸腔X光肺結核 + A型肝炎 + 傷寒檢測 + 皮膚檢測,
費用:1,500元

高階餐飲人員檢測 D方案: 我想預約檢查

檢測項目: 一般理學檢查(身高、體重、視力、聽力、辨色力、血壓、脈搏、腰圍) 醫師各系統理學檢查(頭頸、呼吸、心臟血管、消化、神經、肌肉骨骼) 胸腔X光肺結核 +糖尿病檢查+腎功能檢查+肝功能檢查+血液常規檢查+血脂肪檢查(總膽固醇、三酸油脂、高密度、低密度脂肪) A型肝炎Anti-HAV-IgM + 傷寒檢測Widal test + 皮膚檢測     費用:2,500 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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