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,雇主僱用勞工時,應施行體格檢查;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,勞工對前述檢查有接受義務。
健康檢查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(以下簡稱個資法)適用範圍,但雇主仍應依個資法第19、20條規定,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及利用是在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。
勞工健康(體格)檢查為法定雇主應辦理項目,目的是用以選工、配工、職業病預防與職場健康管理等用途,所以當雇主是依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」所定的期限及項目之對勞工實施檢查,健檢的檢查結果亦須依法進行紀錄之保存、處理及利用,且為法定之義務,所以勞工是不能拒絕的喔。
屬非法令規定檢查項目(如性病檢查、愛滋病檢查、癌症篩查等)而雇主需留存紀錄,則要經過勞工個人同意並簽名後,雇主方可留存。
法源依據:
1.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
2.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5 條
我已完成了新進人員體格檢查,需隔多久才能再做職勞工一般健康檢查呢?
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一條規定,在職勞工應依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:
年滿65歲以上者,每年檢查1次。
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,每3年檢查1次。
未滿40歲者,每5年檢查1次。
已完成新進人員體檢後,依年齡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,如104年6月的新進人員現年32歲,已於104年6月完成新進人員體檢,將會於109年參與本校的在職勞工一般健康檢查。
台北民生醫事檢驗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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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詞:在職勞工一般健康檢查會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46條規定勞工健康檢查指定醫院 , 勞工健康檢查項目 , 勞工健康檢查費用 , 勞工健康檢查規定尊稱其為「玉皇大天尊」,民間則稱祂為「天公」或「天公祖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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